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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賦稅署於111年1月17日發布一百十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台財稅字第11004667090號 令)內容如下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非選用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者可減除事項:

  1. 個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房屋,所支付之利息,及為使出租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且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者,於核計房屋之租賃所得時,核實認列。
  2. 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依法完納之地價稅、房屋稅,應屬租賃所得所支付之必要費用
  3. 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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