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01條針對商品盤損規定如下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條件有3項
經查明屬實,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若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例如化學藥品自然揮發。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予認定;盤損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買賣業:
盤損金額
─────────────────
期初存貨+本期進貨-進貨退出及折讓
(二)製造業:
盤損金額
─────────────────────────────
原物料、製成品及在製品期初存貨+本期進料-進料退出及折讓+
直接人工+製造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近日查核某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200萬元,盤損率雖未達1%,但該公司以員工自行盤點存貨紀錄做為證明文件,未提供報請國稅局調查核准文件、或經會計師盤點查核簽證報告,且商品盤損為建材五金,依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因此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時,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