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認定原則
1.因執行勤務而受傷
工作期間、加班期間、值班期間、用餐期間、或由雇主指派在職訓練、進修 、技能競賽、慶典活動或其他活動
2.於出差路途中發生事故
3.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
勞工發生職災時如何請假?
勞工如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勞工須提供雇主得要求之證明文件。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雇主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規定,給予公傷病假,應依實際需要核給,並無日數限制
職災權益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屬補償金性質,與工資不同,非屬「原有薪資」,故被保險人仍得請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勞保給付及「雇主責任保險」之商業保險理賠可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但職災勞工直接受領之商業保險理賠「傷害保險」給付,則非得抵充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