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付給職工的各項補助費,不論是現金、禮品、實物等都算是受領人的其他所得,應該要合併綜合所得申報,給付時不用扣繳,但在次年的1月31日或法定申報期限截止前向國稅局申報免扣繳憑單。
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所支付之補助費,應如何辦理扣繳?因舉辦方式有所不同,致處理方式並不相同,說明如下
一、職工福利委員會統一購買渡假村住宿券,供全體員工於規定期限內使用,係可歸屬個別員工定額補助費,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
二、設定每位員工報支旅遊費用之額度,並取得以職委會為抬頭之單據憑證,應依旅遊費用報支方式,徵免所得。
三、如是由公司支付之旅遊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
四、如係個別報銷則為定額補助費,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
五、為獎勵優秀員工,選擇至國外地點表揚及旅遊,係對特定員工之補助款,應併計其他所得。
前項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於給付時可免予扣繳,但應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又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條規定,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00 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