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規定之人士應辦理事項
(財政部 970108台財稅第 09600511821號函 )
適用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主要條件
一、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
二、本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應排除適用。
三、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
四、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
聘僱外籍員工給付各項費用科目及個人所得應免稅彙整表
對象 | 營利事業 | 外籍員工 | |||
支付項目 | 費用科目 | 符合專業人士 | 一般 | ||
1.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 | 旅費 | 免視為薪資所得 | 免視為薪資所得 | ||
2. 依聘雇契約規定攜眷返國渡假旅費 | 本人 | 旅費 | 免視為薪資所得 | 免視為薪資所得 | |
眷屬 | 薪資支出 | 薪資所得 | |||
3. 租屋供外籍員工使用所支付租金及租賃物修繕費 | 租金支出 (依查準第72條) | 免視為薪資所得 | 免視為薪資所得(但有限定特定員工 ,為薪資所得 ) | ||
4. 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購置消耗性物品費用 | 當期各項費用出 | 免視為薪資所得 | 薪資所得 | ||
5.子女教育費、奬學金 | 薪資支出 | 免視為薪資所得 | 薪資所得 | ||
6. 購置耐久性傢倶且列入財產目錄 | 列固定資產依法提列折舊 | 免視為薪資所得 | 免視為薪資所得 | ||
7.代繳納各稅捐
| 聘僱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約定為員工勞務報酬之一部分 |
薪資支出 |
薪資所得 | ||
非上述情 |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其他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