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股利所得
依(財政部691028台財稅第38882號函)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領取之股利屬其所得中說明,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領取之股利(係指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股票
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股票,其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課徵遺產稅 。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日或除息日 (係指除權或除息交易日 )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 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 。繼承已除權除日之股票,股票股利視為繼承人所得,股票則依收盤價估值課徵遺產稅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