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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公司各類所得扣繳申報相關規定

  1. 分公司申請註銷之扣繳申報期限

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 ,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是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 (註銷 )登記經核准,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92條第 1項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已扣繳稅款應 由總公司於次年 1月底前彙總申報,其涉有短漏報情事者,應依同法相關規定處罰。

 

  1. 總分公司分設不同縣市分公司扣繳稅款之報繳方式

總公司與分公司分設不同縣市,可由分公司有會計人員,扣繳所得稅;若分公司員工之薪資由總公司集中計算給付者,得由總公司扣繳所得稅,但分公司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之報繳稅款,仍應由分公司向當地稽徵機關報繳 。

 

  1. 總分支機構在不同縣市其給付所得由總公司扣繳之方式

分支機構之扣繳稅款 ,可由總公司使用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印製之繳款書 ,填寫分支機構之名稱、扣繳統一編號、地址 向總公司所在地之代理公庫繳納。

 

  1. 總分支機構分設不同縣市統由總公司扣繳者其所得資料之申報方式

年度終了時,總公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彙辦扣免繳資料, 免再填報總分支機構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明細表 ,改按分支機構別填具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 ,俾便受理之稽徵機關將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建檔後,由財政資訊中心轉檔提供各稽徵機關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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