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部分
一、為促進對外貿易,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屬於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可以適用零稅率(即所適用的稅率為零),營業人申報的溢付稅額也可以退還,可退稅限額為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按營業稅法第10條所定徵收率(5%)計算的金額。
二、為使外銷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而有溢付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可以儘速取得退稅款,營業稅法規定該等營業人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三、零稅率銷售額換算:
(一)經海關出口的外銷貨物: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的匯率換算銷售額。
(二)非經海關出口的外銷貨物: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核發執據的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三)外銷勞務:以收款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四、外銷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的證明文件如下:
(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的快遞業者出口,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填發的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二)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的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填發的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的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