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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夯,經營海外代購業務不可只開立佣金收入發票

網購夯,消費模式已大量改為線上購入,直播帶貨,海外直購。進而興起代購網站業績。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即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到達此一門坎,須遵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開立發票。

案例–A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每月透過臉書進行韓國連線,直播介紹韓國當地服飾、飾品、保養品等,再於收單時間截止後依消費者訂單資料向韓國廠商訂購貨物。消費者B委託A公司代購韓國洋裝,A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洋裝價格新臺幣(下同)800元及佣金收入100元共計900元,A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0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洋裝之實際價格8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B。

 

重點提醒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附註說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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