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款載明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納稅義務人指自然人及法人
自然人採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法人 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歸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包括下列各項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如期結算申報繳納所得稅,依對象來說明個人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所得合併入個人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