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111 年 1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11004648950號令核釋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
營業人承租 9 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扣抵規定,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條件有以下四點:
備註1: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租賃」第六條如下
備註2:
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以租賃方式取得租金支出之進項發票申報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一事,若不符合台財稅字第 11004648950號令核釋之內容。營業稅申報有虛報扣抵進項稅額,若尚末逾核課期間,營業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自動更正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日後被查獲會被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