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財稅知識

私有房屋房屋稅減半規則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截止1個月,課稅期間為自前1年的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日止。符合私有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大家,自有之合法登記工廠且供直接生產使用,符合房屋稅減半徵收規定,因民眾不知此條例而多繳房屋稅,補償作法是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房屋稅科申請】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必須注意的事是合法登記之工廠且直接生產使用,所以不包括廠房空置、守衛室、辦公室、會議室、餐廳及未領有使用執照之違章房屋。非住家營業用房屋稅率為3%,減半徵收房屋稅1.5%,廠商如果符合規定,應儘早提出申請,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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