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中,『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含親朋好友間因私人借貸所收取之利息收入,仍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但因該利息來源非金融機構,没有扣繳憑單,無法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
意即是私人借貸利息收入要課稅,但無法併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內免稅額額度內扣除。因此私人借貸收取利息收入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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