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近年來持續精進各種查核技術,利用追查公司帳戶及相關個人帳戶之資金流動,來掌握證據,追查漏開發票情形,千萬別心存僥倖,一旦被查獲,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經營買賣業,消費者付款方式可能選擇刷信用卡或支付現金,若申報營業稅中營業額與信用卡交易金額太相近,國稅局合理懷疑有現金交易漏開發票情事。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器材買賣,經比對其信用卡交易資料,發現該公司信用卡請款金額與所申報營業額極為相近,但顧客消費結帳,通常會有一定比例的消費者選擇採用現金支付,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公司負責人A君的個人帳戶有大量現金流入,大部分款項轉帳至配偶B君的票款帳戶,用以開票付款給器材供應商,該部分進貨並未入帳,因此查獲甲公司109年至111年間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金額5,300餘萬元,逃漏營業稅250餘萬元,遭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稅及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