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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符合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調減的條件

依據財政部於112年1月11日訂定發布台財稅字第11100697350號 令「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符合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的條件如下

  1. 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2. 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年度、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其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
  3. 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的111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可至網站(https://www.ntbs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辦服務及查詢項下查詢。
  4. 上開租稅協助措施,只要符合條件,免事先申請。在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勾選適用按擴大書審純益率的80%計算所得額即可。

符合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降低1%計算的條件如下

  1. 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自103年度或變更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全年度可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一個百分點
  2. 經申請核准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3.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
  4. 所稱「經營零售業務」,指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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