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6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9款、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第20款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其屬於免徵營業稅範圍。
對人對物免稅中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例如疏果大盤。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及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取得憑證為免稅發票或農漁民收據。
營利事業取得農漁民收據稅法認列規定
進貨、進料没有限額【核實認定】
依據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第3款規定
(三)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應取得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普通收據或商用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其因無法取得該收據或出貨單者,當年度該項進貨進料價格,應按當時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其產品耗用原物料數量,並得按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進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
取據農產品收據注意事項
依據敗政部1100910新聞稿對於營利事業向農民購買農產品相關課稅說明,免稅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的範籌,及農民定義。營利事業向農民採購產品與向非經常買賣商品之個人購買商品不同,前者農民出售其農產品之成本費用為收入之100%,所得為0元,免納所得稅;後者係按銷售金額6%歸課銷售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應向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
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7款規定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免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