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提醒災損者有9個類稅目可申請減免
個人因天災導致災損,損失在15萬元以下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營利事業因天災導致災損,損失在500萬元以下,檢附如下資料,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1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附)。
2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3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附)
4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固定資產及設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 產者,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申請因天災事變辦理營業稅延期繳稅款
因貨物消滅或受損不能出售之已繳貨物稅,可申請已納稅款退還,尚未繳納可申請銷案;未受損貨物可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
因貨物消滅或受損不能出售之已繳菸酒稅,可申請已納稅款退還,尚未繳納可申請銷案;未受損菸酒可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
受災毀損房屋,減免房屋稅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辦理
無法使用151cc以上機車或汽車,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檢具監理機關所核發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稅款。
因天災被迫停業1日以上者,由稽徵機關視災情按天數核減當期或次期查定之娛樂稅
受有災損民眾,欲申請稅捐減免,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備,可透過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或向就近稅捐機關、國稅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