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君112年2月3日贈與兒子現金242萬元,同年11月2日又贈與女兒現金238萬元,累計贈與總額已達480萬元,超過贈與稅免稅額,A君應於112年11月2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A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各次贈與皆在免稅額度內,故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遭國局查獲,並核定A君112年度贈與總額480萬元,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236萬元,發單補徵稅額23.6萬元,並裁處罰鍰23.6萬元。
贈與他人財產總額未超免稅額244萬元【自111年度起】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該項免稅額244萬是合法節稅的門坎。但有幾項要點須要注意以免被國稅局連補帶罰。
附註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673720號
公告11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
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