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規定在消除吸收國外技術知識之障礙,引進外國較進步之生產技術及方法,促進經濟發展,減輕國內生產事業成本,降低其稅負。
申請人於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准後(申請外國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及權利金免稅證明–結至經濟部網頁),填妥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免稅申請
五、外國營利事業以其所有之專利權,在其專利權有效期間內,以技術合 作方式授權第三項規定之產業實施,並經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准確有 實質技術引進,且屬關鍵技術而國內無法提供,或國內可提供,惟其 效能無法滿足營利事業產品規格要求者,其因而取得之權利金,得依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前項外國營利事業所屬之國家,應以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或其屬 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者為限。 第一項專利權以提供符合下列產業使用為範圍: -1- (一)精密機械及智慧型自動化產業。 (二)車輛產業。 (三)高值化金屬材料產業。 (四)風力發電產業。 (五)太陽能產業。 (六)新世代通訊及智慧手持裝置產業。 (七)智慧電子及零組件產業。 (八)顯示器產業。 (九)LED 照明產業。 (十)智慧生活產業。 (十一)雲端運算產業。 (十二)高值化石化產業。 (十三)高值化紡織產業。 (十四)光電電子用化學材料產業。 (十五)保健食品產業。 (十六)生技產業。 (十七)資源再生產業。 (十八)水再生利用產業。 (十九)資訊服務產業。 (二十)設計產業。 第一項所稱國內,指我國政府機關(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總 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