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財稅知識

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專區

  1. 1. 立法目的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
    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

    本項規定在消除吸收國外技術知識之障礙,引進外國較進步之生產技術及方法,促進經濟發展,減輕國內生產事業成本,降低其稅負。

  2. 2. 法規服務
    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 (最近修正日期:104925中文pdf 英文pdf
  3. 3. 申請程序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7
    適用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稅者,應於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辦。

    申請人於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准後(申請外國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及權利金免稅證明結至經濟部網頁),填妥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免稅申請

  4. 4. 相關申請書表下載
    1. 1.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申請書 odt pdf doc
    2. 2. 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申請授權書 odt docx

五、外國營利事業以其所有之專利權,在其專利權有效期間內,以技術合 作方式授權第三項規定之產業實施,並經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准確有 實質技術引進,且屬關鍵技術而國內無法提供,或國內可提供,惟其 效能無法滿足營利事業產品規格要求者,其因而取得之權利金,得依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前項外國營利事業所屬之國家,應以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或其屬 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者為限。 第一項專利權以提供符合下列產業使用為範圍: -1- (一)精密機械及智慧型自動化產業。 (二)車輛產業。 (三)高值化金屬材料產業。 (四)風力發電產業。 (五)太陽能產業。 (六)新世代通訊及智慧手持裝置產業。 (七)智慧電子及零組件產業。 (八)顯示器產業。 (九)LED 照明產業。 (十)智慧生活產業。 (十一)雲端運算產業。 (十二)高值化石化產業。 (十三)高值化紡織產業。 (十四)光電電子用化學材料產業。 (十五)保健食品產業。 (十六)生技產業。 (十七)資源再生產業。 (十八)水再生利用產業。 (十九)資訊服務產業。 (二十)設計產業。 第一項所稱國內,指我國政府機關(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總 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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