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其中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限。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現行新臺幣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受薪者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即可免繳納所得稅,調高伙食費限額減輕租稅負擔。執行業務者員工之伙食費也一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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