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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子中心開立收據,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醫療支出

坊間產後護理之家可能同時提供醫療相關服務和生活相關服務。
產後護理之家設立是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醫療服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屬於營業稅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醫療服務以外的收入要課稅。例如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等要課徵營業稅。
若是不需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的月子中心,月子中心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從事產婦膳食、嬰兒看護及住宿服務,要課徵營業稅。
依營業稅的課稅範圍為
1.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1. 自國外進口貨物

舉例來說,A產後護理之家向服務對象B產婦收取護理費新台幣3萬元、住宿費4萬元及飲食、清潔服務等雜項費用2萬元,合計9萬元。其中護理費3萬元因屬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但其餘費用6萬元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對於B產婦而言護理費3萬元可列報綜合所得稅醫療支出,6萬元則不可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療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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