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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 源由電子發票而開立之折讓單由賣方營業人電子方式開立

14年1月1日前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得由雙方合意由買方或賣方開立,要件是進貨人在折讓/退回單蓋上發票章,即可成立。新規定修正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之作業方式。

財政部於113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折讓證明單並傳輸至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得自折讓證明單存根檔或存證檔列印紙本,以利申報或記帳。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請注意,折讓/退回單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附註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之一

內容: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一、存根檔:由賣方營業人自行保存,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稅額之用。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平台存證。

賣方營業人得自存根檔或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得自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下載列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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