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在姐夫的公司上班,姐姐要求掛名公司負責人,其實際負責業務人並非劉先生。劉先生新婚之際購屋不能享有政府購屋補助,因為有負責人身份;其二參加職訓補助也同樣因為負責人身份無法取得補助。
公司申貸銀行借款,銀行一般多會要求董事、監察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欠稅的部份負責人擔任納稅義務人若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掛名公司負責人就以上風險不得不僅慎考量。
若公司有以下行為,公司負責人須負擔的責任
依【公司法第23條】明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