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房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每年必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持有土地房屋的價值攸關課徵稅率,【如下圖1】。
圖1
房屋稅 | 地價稅 | |
課徵所屬期間 | 自前1年7/1至當年6/30 | 當年1/1至12/31 |
開徵期間 | 每年5/1至5/31 | 每年11/1至11/30 |
納稅義務基準日 | 8月31日 | |
稅率 | 住家及非住家稅率分別為1%~~5% | 依持有土地課稅地價 10‰~~55‰ |
關鍵點1
納稅義務人將房屋供營業使用,認為即不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其實可依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關鍵點2
地價稅按年計徵並非按買賣雙方持有土地之期間按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換句話說,以每年8月31日為基準日,8月31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以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地價稅,若在8月31日之後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則為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當年度地價稅。
關鍵點3
欲適用優惠稅率者,請在9月22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