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舉辦年終晚會,宴請全體員工聚餐,按勞動部規定,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的辛苦所舉辦的活動,非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不宜動用職工福利金,所支付各項費用,應在營業費用的其他費用核實認列。
為炒熱尾牙氣氛,營利事業多準備豐富禮金或禮品進行摸彩活動,習慣上事業主為了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所舉辦的尾牙聚餐活動大多會出資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奬項。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奬項,則由受贈廠商列入其他所得,併入營所稅課稅。並由捐肋廠商的扣繳義務人〈負責人〉填報以受
贈廠商為所得人的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至於員工參與公司舉辦尾牙摸彩活動的中奬奬金或實物奬品,屬於所得稅法的「機會中奬奬金或給與」,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如中奬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扣繳單位在給付時須按給付總額扣取10%稅款。惟每次應扣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如中奬人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扣繳單位於給付時不論金額多少都應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
實務上出資捐贈尾牙奬項,捐贈廠商大多以交際費入帳,疏忽其他所得免扣繳單填報,受贈廠商未取得其他所得免扣繳單而未列入其他所得申報營所稅。國稅局針對非營業損益查核強調,勿漏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