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綜合所得稅負擔,申報扶養親屬可增加免稅額扣抵。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報減除本人、配偶及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權利僅單一,如遇有2人以上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時,僅一人可列報扶養。
稽徵實務上依照以下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尊親屬免稅額的人:
若發生在同一年度內重複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應由親屬間協議其中1人申報扶養,報稅後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如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再者扶養尊親屬如協議不成,國稅局認為「實際扶養事實」,除了以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的實際扶養事證,也參照申報扶養者與受扶養親屬間有無同一戶籍。
另一面像來看節稅最大化應由高所得的家庭扶養長輩較為划算,還是仔細考量清楚,不要因為扶養之免稅額而破壞手足的感情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