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
營利事業在下列4種情況交易房地,屬於非自願性交易房地:
1.依民法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因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份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2.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致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3.與他人有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同意遭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份者,共有人非自願。
4.金融機構行使抵押權或質權取得房屋、土地或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依法應自取得之日起4年內處分者。
注意:經稽徵機關查明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