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財稅知識

房地合一2.0系列之五─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視同房地交易

什麼是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權交易?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其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出售部分或全部持股,均應依房地合一稅2.0課稅:

持股比率判斷: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係指110年7月1日以後)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50%。
股權價值判斷:於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時,該國內外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
交易時【被投資營利事或其控制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
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價值】÷被投資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價值≧                                   
50%

註1: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已課房地合一所得稅者免列入所得基本稅額課稅。

註2:排除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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