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依持有期間長短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例外:不受修法影響房地交易稅率維持20%的境內營利事業
※營利事業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移轉
※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注意房屋拉皮修繕不列入,須有建照才能列入。其立法政策是避免地主養地
※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更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危老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房地及其座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