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財稅知識

契稅申報繳納相關規定

契稅定義:
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所課徵之租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不在此範圍。納稅義務人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申報繳納契稅。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
申報契稅四種狀況:
一、向法院標購拍賣一棟房屋
拍定價格高於標準價格,按較低之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拍定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按實際拍定價格計課契稅
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拍定人身份證明文件
二、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
承買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時,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三、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分得房屋
應課徵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後,由建商移轉予地主,應於移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如於建造前或建造中變更起起造人名義,以地主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60日內申報契稅
四、土地承租人在承租的土地上自費建屋,並登記地主為起造人
土地承租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五、契稅計算公式:
申報契稅金額(房屋現值)×契稅種類適用之稅率=應納稅額。
六、    契稅總類–          契稅稅率—納稅義務人
買賣、贈與、占有–   6%    —  買受人、受贈人、占有人
典權                         —   4%    —  典權人
交換、分割            —   2%    —   交換人、分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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