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絲廠接單後出口自製螺絲產品,國外進口客戶來函說明品質不符合合約規定,要求退運或賠償。經業務人員斡旋決定賠償不良品損失。螺絲公司帳列外銷損失,取據憑證須注意的事項,以避免國稅局剔除補稅。
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4之1條外銷損失的明定
外銷損失定義
- 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
- 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
- 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
- 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
外銷損失除外因素
- 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
- 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外銷損失應檢附憑證
- 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
- 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
- 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者,得免附
賠償方式提示文件
- 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 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 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