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方式
一、人工申報
到扣繳單位所轄國稅局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填寫扣(免)繳憑單、股利憑
單及申報書。
二、媒體申報
以媒體檔(如CD-ROM光碟)代替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到扣繳單位所轄國稅局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遞送媒體檔。
三、網路申報
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完成上傳申報。
◎免扣繳憑單 ◎扣繳憑 ◎單股利憑單
申報期限
一、給付後10日內填發
1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含個人及營利事業 )所得。
2.分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
3.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決算案件須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10日內申報已扣繳之所得、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之扣繳憑單。
清算期間原則在清算完結日之次日10日內填報,如跨越2個年度,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應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原則在清算完結日之次日10日內填報。
二、原則每年1月底前完成
原則上每年1月底前完申報,例外若1月遇連續 3日以上國定假日
申報期間延長至 2月 5日止,填發期間延長至至 2月 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