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39-2條第一項明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取得農地是經由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拍賣之土地,應於拍定日當時符合農業使用,嗣後經補正才恢復作農業使用,則不符合規定。意謂須取得農地農用證明書。即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拍賣之土地,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原則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則以拍定價額計算漲價總數額計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拍賣之土地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拍定日當時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且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及拍定日前一年內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