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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過期或破損產生報廢損失,報請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核定補稅

營利事業若因原料損壞而無法加工製造,或如食品加工廠食品原料過期等等報廢原物料,報廢程序,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若未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原料報廢損失)將因未提供原料毀棄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剔除其他損失核定補稅,不得不慎。

正確程序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如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損失清單及說明書,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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