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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不能列入的項目及限制有哪些

報稅季到來,扣除額提高,應納稅額減少,從列舉扣除額合法節稅管道。免稅額以扶養親屬來計算。標準扣除額不用提供證明單據定額扣除,111年綜合所得稅稅制中單身124000元有配偶則扣除248000元。若是採列舉扣除額單身者超過124000元已婚者超過248000元,則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

列舉扣除額的項目及其限制

  1. 人身保險費
    除健保費不受24000元限制,其他如壽險、意外險人身保險、勞保、公保等每人以24000元為限,超過24000部份不得扣除,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限制:屬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才能扣除,非直系親屬保險費及非人身保險費不得扣除
  2. 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紀錄完備醫院為限。
    不得列入扣除的有
    國術館等無健保醫療費
    已有保險理賠的醫療費
    醫美整形醫療費
    看護費
    月子中心費用
  3. 捐贈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對廟宇的捐贈所開立之收據,收據上須載明立案文號才符合證明文件
    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大、姻親關係的捐贈
    以上二項,捐贈列舉扣除以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的捐獻,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4.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每戶以1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111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 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300,000元為限。
  5.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每戶以120,000元為限。
  6. 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扣除。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以上六項均須檢附證明文件,採取向國稅局查調所及扣除額資料,可免檢附其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及身心失能者證明文件,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仍應依規定檢附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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