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136國家將於2023年實施兩大新稅制,包括「全球最低稅負制」及「大型跨國企業利潤重分配措施」
全球稅改目的在讓全球租稅趨於一致後,國際大廠可以放棄避稅天堂,並選擇以其他地區作為據點。
「全球最低稅負制」是什麼?
針對對象:
鎖定全球營收超過7.5億歐元(約新台幣240億元)的跨國企業,要求其計算於各個國家的實質稅率。
簡單來說就是強制性的訂定最低稅率為15%,但依照現行許多原本就屬低稅率的國家或地區,例如匈牙利的9%、澳門的12%、愛爾蘭的12.5%等,這些跨國企業的母國就有權力要求企業補稅,假設實質稅率僅12%,可補3%稅款。同時,若跨國企業母國未立法課徵全球最低稅負制,企業子公司設立的國家可遞
補課稅。
「大型跨國企業利潤重分配措施」是什麼?
針對對象:
以全球營收超過200億歐元(約新台幣6400多億)且集團利潤率大於10%企業。
要求將利潤率超過10%的部分作為「剩餘利潤」,並拿出「剩餘利潤」的25%,按比例分配給具有經濟關聯性的各個市場國課稅,促成課稅的重分配。此外,也簡化現行用以計算、分配跨國企業稅負的「移轉訂價」規定。
全球稅改上路後對台灣的影響
雖台灣現行法規正常為20%稅率,但擁有許多減免措施和優惠,一般企業多是繳納減免後的最低稅率為12%,若台灣不擬訂修改最低稅率,這3%的稅率課稅權恐拱手讓人,而對於外資部分,外商在台營運的實質稅率多高於15%,經濟部認為,全球最低稅負制施行不致影響外商在台投資布局。
而對於大型跨國企業如台積電等,如果台灣無法參與OECD,達標的台資企業的超額利潤讓消費國課稅,已在台灣繳的稅又無法扣抵,恐怕造成雙重課稅的問題。另外台灣可能分不到蘋果、谷歌等跨國企業的超額利潤稅,但該課的所得稅、營業稅等仍課得到。
多年來我方積極爭取加入, 但因架構公約規定,如果有課稅管轄領域隸屬另一領域,則需另一領域同意下才可以加入。從OECD的角度來看,台灣的參與必須先取得大陸同意,財政部方面擬就無法加入OECD的情形下作出應對方針。
台灣非成員國,能否有權主張分配到超額利潤稅,恐怕也尚未定案。也就是說,政府可能會課不到台資企業全部的稅,也分不到其他跨國企業的超額利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