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事業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 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 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除外條件;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 總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自 84 年度起,仍應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規定辦理結 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適用標準」)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 依法向內政部、省 ( 市 ) 、縣 ( 市 ) 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 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註】宗教團體從事下列活動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1. 販賣宗教文物、香
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 2. 供應齋飯及借住廂 ( 客 ) 房之收入, 訂有一定收費標準。 3. 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 一定收費標準。 4. 出租財產收得租金收入。 5. 從事與宗教團體創設目 的無關活動所收取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不受財產或當年度收入總額> 1 億元應辦理結算申報並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