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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登記與歇業登記的不同

「歇業」與「停業」是不同之狀態登記事項。停業登記是暫時停止營業,法人或商業組織仍存在;歇業登記是結束營業,法人、商業組織事業已消滅。

獨資、合夥以商業登記法組織設立之事業,依商業登記法第17條明定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第18條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被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明定於第29條如1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及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等情事。

公司以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依公司登記法第3條規定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公司結束營業稱為解散,法人人格消滅。

停業登記→暫時停業→復業登記

公司與獨資、合夥組織,停業期間最多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可辦理展延,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

歇業登記→結束營業→永久消滅

獨資、合夥組織辦理歇業登記

公司組織辦理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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