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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記錄將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個人網拍者要小心被課徵所得稅。依據111年6月27日台財稅字11100579090號令訂定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規定。金融機構每年3月底前提供交易記錄送交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相關規定如下

112年起金融機構應依稅焆稽徵機關提供之媒體檔案格式及遞送方式,每年3月底以前,將前一年度之有符合下列資格者之身份資料及交易紀錄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1.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2. 高頻交易:指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除下列非交易性質交易項目外,於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輚匯入金額累積達新台幣240萬元且該年度有任

四個月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200筆者。

  1. 自動轉帳業務之代付交易,不包括交易項目為零星轉帳、貸款、銀行轉帳及其他之代付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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