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國內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以「戶」為單位,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未成年子女帳戶交易海外股票的獲利也都會計入申報戶之中。
海外所得課稅門檻
基本所得額包含了以下六種來源,海外所得為其中一種
而基本所得額有670萬元的免稅額度,所以海外所得課稅門檻至少需要同時滿足海外所得滿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滿670萬元,才有可能需補繳稅。
不過值得留意的部分就是,若申報戶的海外所得滿100萬元、基本所得額滿670萬元,也可能不需補繳稅。因為基本所得額、一般所得稅額只會擇高收取,因此只有當基本所得多於一般所得額時,才會需要依照基本所得額,收取需要額外補繳的稅款。
CFC(受控外國企業)是什麼
近年許多營利企業或個人在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設立由 我國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外國企業;納稅義務人透過控制 CFC之決策,刻意不分配盈餘,以達到避稅效果,
此類用以避稅而設置在租稅天堂的控股公司就是所謂的CFC
CFC條款實施後,再加上我國陸續與其他國家簽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CRS)協議,現在國稅局已經可掌握台商在境外地區(如澳洲、日本和英國地區)的銀行帳戶資訊。個人CFC生效後,只要實質營運公司分配盈餘到境外控股公司,即使境外控股公司沒有再分配盈餘到個人身上,個人仍然會被認定海外所得已經實現而有課稅的問題。
CFC有以下三種豁免條件:
1.持有免稅天堂公司股權未超標
2.年獲利未逾700萬
3.在當地實質營運 被動收入符規範
國際現在掀起一股反避稅聲浪以及全球最低稅負制,以縮小貧富差距為訴求,過去40多年來,各國競相降稅、減稅以吸引投資與資金的作法,如果能落實並推而廣之,更可以遏止全球不斷擴大的貧富差距不再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