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收取租金,其一租賃所得須申報所得稅,其二扣繳義務人(承租人)支出租金前須扣繳10%及補充保費2.11%,之後才是當期實際收取之租金。
什麼是租賃所得
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注意:1. 第四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2. 第四、五款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
查。【標準租金】
3. (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加上(押金設
算息)之總額申報所得額
租賃所得扣繳率
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五款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十三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全民健康保險法補充保險費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租金收入屬於第六類租金收入,單次給付達20,000元費率2.11%。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除外是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