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義個人一時貿易,指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其計算準用本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另財政部731224台財稅第65468號函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自74年起為6%
營利事業取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申報表稅法認列規定
進貨、進料没有限額【核實認定】
依據財政部830126台財稅第831580917號函營利事業向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之個人直銷商購買商品供業務使用,所申報並作為記帳憑之「個人一時貿易申報表」,不受營利事業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第3款規定之限制。
取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注意事項
依據敗政部760715台財稅第760072591號函
營利事業向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勞利事業進貨或進料,取得書有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等之「個人一時貿易申報表」,該申報表係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非屬課稅憑證,應免貼印花稅。
營利事業應向國稅稽徵機關辦理「個人一時貿易資料」
未具備營利事業之要件個人其佣金收入係屬執行業務所得,即勞務屬執行業務區塊;付出個人勞力則屬於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