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供自用、無償移轉他人
例如捐贈商品予慈善機構、無償提供模型供他人使用、無償借用廠房予他人
(2)、解散或廢止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照上開規
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
(3)、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
將貨物交予委託人時,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並註明「代購」字樣)及所收
取之佣金開立統一發票。
(4)、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委託人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
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
(5)、銷售代銷貨物
受託人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
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
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稅課稅範圍有
營業人交易行為銷售貨物勞務及視為銷售須由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進口貨物及購買國外勞務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