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加總超過670萬元,即試用最低稅負制,繳納基本稅額。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一)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二)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三)下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五)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六)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七)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財政部110年8月2日及111年3月15日公告新增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金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即基本稅額):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
A.無投資抵減獎勵,
B.無海外所得
C.無特定保險給付
D.無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2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3.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
4.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