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於年終舉辦尾牙宴請全體員工,或於隔年初舉辦春酒宴。意在稿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此聚餐費用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並非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福一字第 15538 號函】
事業單位舉辦年終晚會,所支付各項費用,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按其他費用核實認定,並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應免予扣繳所得稅。【財政部68.6.1臺財稅字第335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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