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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使用簡易報關的快遞貨物有那幾種情形

依據法條:1.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

  1.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

一、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二、涉及輸出入規定。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三、需申請沖退稅或保稅用報單副本。

四、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

五、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貨物。但以非個人名義進口屬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免稅貨樣,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六、適用進口報單類別「G1」(外貨進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國貨出口報單)或「F5」(自由港區貨物出口報單)以外之貨物。

七、依貨物稅條例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貨物。

八、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物。

九、屬關稅配額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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