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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規定時限上傳電子發票將受罰

行政院於3月14日第3896次院會討論通過營業稅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及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存證者得處以行為罰等規定。

案由:

  1. 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
  2. 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以保障民眾兌獎權益。
  3. 記帳業者得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

修正條文摘要

  1. 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平台之義務;至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授權財政部公告之。
  2. 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3. 配合其他法律規定修正用語,及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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