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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專用章』規定之必要刊載內容

收取紙本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時,右下角營業人應蓋上統一發票專用章。發現統一發票專用章因營業人不同有其差異性,其必要性刊載內容如下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規定

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明

  1. 「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
  2. 營業人名稱
  3. 統一編號〈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4. 地址

統一發票專用章刊載內容除以上之外,常見有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並無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規定。

提醒營業人使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在扣抵聯及收執聯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漏未蓋章經查獲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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